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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更新时间:2023-09-23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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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口罩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产品标案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设定依据

  1、1988年12月29日令第11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和行业的,应当制定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须报当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990年4月6日令第53号公布,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的《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行业和地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备案。

  3、2009年3月8日,质检总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产品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化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产品须报当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技术局的企业产品标案事项实施权限为: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上登记企业所在地在的企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境内的生产企业制定没有、行业或地方的企业产品,或制定严于、行业或地方的企业产品,应当报技术局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

  五、行政审批条件

  企业产品发布30日内,应当报技术局备案。

  行政审批条件:

  1、备案材料齐全。

  2、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的规定。

  3、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 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

  企业产品标案时应提交材料见附件1。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

  九、收费项目、及其依据

  1、不收费。

  2、依据:质检总局、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十、联系

  受理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技术局窗口

  受理备案单位及联系也可详见技术局0“企业产品标案”专栏。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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