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代号申请并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应直接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代号。
2、办理单位在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代号的发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发放代号,承办人应在申请表内说明理由。代号申请表签署后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保存。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受理备案后,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标准报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三)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为对标准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具体要求见受理条件(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4、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应报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二、提交资料
(一)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2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4、标准文本草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