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SVHC(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为一类具有极大人类健康及环境危害,而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物质,包含以下几个类别:
1、致癌,致突变,致生殖毒性1类,2类物质(即CMR1,2类物质);
2、PBT或vPvB物质;
3、其他内分泌干扰类物质。
哪些物质需要编写SDS?
a)根据相应法规,分类为危险品的物质或含有危险品的混合物;
b)物质或混合物未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它危险组分;
c)根据相应标准被判定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的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vPvB);
d)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主管当局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业对产品物质分类标签要求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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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GB 30000系列分类标准、联合国GHS制度、欧盟 CLP (EC) No 1272/2008法规、日本 JIS Z 7253:2012标准、美国 HCS-2012标准、新西兰HSNO法规、加拿大HPR法规。
各领域畅通使用:
出口报关报检、安监危化登记、下游客户要求、船公司订舱、企业安全管理、海运、空运、陆运、国际贸易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