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3月29日或之后将产品投放到英国市场的制造商应注意:
1. 符合欧盟要求的产品可以继续在英国市场上销售,无需重新评估或重新标记,包括由欧盟认可的机构进行的任何评估,但会有时间限制,具体日期需等待官方公布。产品须有相应的欧盟符合性标志(如CE标志)、附有欧盟声明或符合性证明(英文)、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产品,需由欧盟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注意:3月29日之后,英国的认证机构将失去其作为欧盟认证机构的地位)。
2. 2019年3月29日之前英国认证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在3月29日之后将继续在英国市场上得到承认。但是,除了已完成制造和认证(即准备投放市场)的产品仍然可以在3月29日之后通过CE标志进入英国市场之外,制造商尚未完成制造并继续由英国认证机构进行评定,而不将其文件转移到欧盟认可机构的产品则必须在2019年3月29日之后申请新的UKCA标志。如果符合性证书已转移到欧盟认可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限制期内可使用CE标志)。
3. 如果CE标志基于自我声明使用,那么在认可CE标志的限制期内,制造商可以选择使用英国UKCA或CE标志(或两者都用)。
4. 欧盟现行的协调标准将成为英国的“指定标准”,英国将公布英国指定标准参考文献完整清单,并与欧盟OJ公布的标准内容一致。
5. 一旦英国脱欧,现有的英国认证机构将自动升级为UKCA NB机构,并在英国版的NANDO数据库(Notified and Designated Organisations)中列出,4位数的NB编号将不变,以便用于识别NB机构认可的已经在使用或在市场上流通的CE标记产品。英国在2019年初对其它欧盟NB机构开始开放申请,得到授权才可为UKCA NB机构,发放NB证书。
6. 将产品从欧盟运至英国的经销商现在可归类为“进口商”,从第三国向英国引进产品,需要了解其额外的法律责任。
在2019年3月29日或之后在欧盟市场上投放产品的制造商应注意:
1. 3月29日之后,英国的认证机构将失去其作为欧盟认证机构的地位,欧盟不再承认其评定结果,原英国认证机构评定的产品将无法再进入欧盟市场。在进入欧盟市场之前,产品需要由欧盟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2. 制造商可将相关文件转移到欧盟认可的指定机构;如果制造商使用基于自我声明的CE标志,则在向欧盟出口货物时仍可使用。
在上述1/2情况下,需要第三方评估的产品须使用新的认证机构的4位数字编码进行重新标记。
3. 从英国进入欧盟的货物将被归类为第三国货物,当欧盟分销商投放市场时,分销商将被视为“进口商”。此类商品可能需要标有欧盟进口商的地址。
UKCA标志使用注意事项
1.大多数(非全部)CE标志目前涵盖的产品将属于UKCA标志的范围
2.UKCA标志的使用规则将与CE标志的应用一致
3.如果CE标志基于自我声明使用,可相应地基于自我声明使用UKCA标志
4.UKCA标志产品在欧盟市场上不会得到认可,产品在欧盟销售仍需CE标志
5. UKCA认证测试标准与欧盟协调标准一致,可参考欧盟OJ列表